近年来小区内的广告越来越多,电梯里、走廊上、公共通行的墙壁上均能看到形形色色的各种广告。要知道,对于能否在小区公共管理区域内做广告的决定权在全体业主的手中而不是由物业管理公司任意决定,物业管理公司本质上只是业主的“管家”。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因此,小区共有部分的所有权属于业主。 何谓共有部分?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以及根据《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擅自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行为人将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的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用途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作为小区业主我们应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 第一,应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督,要求物业公司定期及时公布小区内公共区域的收益情况以及该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若物业公司不进行公开,可以向当地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也可以联合业主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并返还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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